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民初1号
申请人: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宁市江**区槎路**号。
法定代表人:闫清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晓芸,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住所地**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名都苑**号楼**号号。
法定代表人:黄虹。
原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的账号为78×××00的账户存款530985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5309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0174501002700021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的账号为78×××00的账户存款530985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建宇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李惠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卢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