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防城港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港执字第50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冲仑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汕,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江**槎路**。
法定代表人徐初来,院长。
本院在执行(2015)港执字第508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00000元,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张松昌
助理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