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某某忠、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3民初418号
原告:**忠,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
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凤山县。
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槎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雄,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团,男,该院职员。
原告**忠与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忠负担。
审 判 员  韦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黄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