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炼与某某、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4民初1175号之一
原告:乌炼,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炼与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乌炼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炼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4元,减半收取6847元,由原告乌炼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