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民初77号之三
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国库)**。
法定代表人:唐学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融圣国际公寓8.****
法定代表人:唐勇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高铁新城站前路综合管理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依照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书确认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5套住房替换4间商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4间商铺,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