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民初77号之二
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国库)14号。
法定代表人:唐学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公寓8.9栋2314房。
法定代表人:唐勇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高铁新城站前路综合管理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二审法院调解书为依据,申请划拨**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划拨被告**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万元,系原告与被告**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调解达成的合意行为,并非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450000元存款划拨至原告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李海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五一路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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