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湘04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公寓8.9栋2314房。
法定代表人:唐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庆,男,1978年7月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高铁新城站前路综合管理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华,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国库)14号。
法定代表人:唐学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福成,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珍,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昀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强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祥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楚强公司对上诉人祥昀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源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楚强公司对上诉人源科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开庭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源科公司共欠楚强公司货款3785327元,逾期付款利息1743245.99元(2020年3月31日前的利息),余欠利息以货款37853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
二、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由衡南县法院将冻结的450000元扣划给楚强公司(此款用于支付利息);
三、楚强公司实际收到源科公司支付的第一笔450000元利息之日,源科公司同意以一楼4个商铺(与衡南县法院已经采取财产保全的10个商铺相连)置换相应价值的住宅。楚强公司向衡南县法院申请解除25套住宅的财产保全,同时申请法院解除源科公司已冻结的帐户;
源科公司同意: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楚强公司支付1050000元(其中780000元为本金,270000元为利息),源科公司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源科公司应于2021年3月底之前,向楚强公司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本息,如逾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源科公司愿意将衡南县人民法院查封的14套商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楚强公司全力配合源科公司以14套商铺办理银行抵押货款相关手续。源科公司应将14套商铺所申请的贷款用于偿还楚强公司的本金及利息;
六、本案一审的诉讼费22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合计77333元,由源科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2333元,由源科公司负担;
七、上述所有给付内容,均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任意一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楚强公司可就本案向衡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四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送至二审法院,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东
审 判 员 蒋立新
审 判 员 刘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鑫琪
书 记 员 王 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