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民初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国库)14号。
法定代表人:唐学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公寓8.9栋2314房。
法定代表人:唐勇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高铁新城站前路综合管理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湘0422民初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30万元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5套住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二审中已调解处理好诉争事宜,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楚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市源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25套住房;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