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3J。
法定代表人:游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0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N。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诉人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2.由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因工程所在地为肇庆市高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当事人约定管辖将本案裁定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专属管辖案件。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虽然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三条关于纠纷解决办法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二项方式解决。(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的管辖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黎颖诗
书 记 员 何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