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6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芦塘吴村孝贤路11号长盈广场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3065693J。
法定代表人:游文东。
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6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艳辉
审判员 彭进海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