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3021号
原告: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游文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岚。
原告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审理方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3400元及利息(以213400元为本金按5年期LPR即4.65%自2019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为181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订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10kV广三线#47-#51段迁移工程”,工程所在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被告企业名称原为“佛山市德骞物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变更为现名。该工程于2019年5月9日竣工验收送电,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62000元,尚余2134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仍未付款。
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客户资产移交验收报告》、《客户资产移交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原告的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10KV广三线#47-#51段迁移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南海区狮山镇;承包方式为按设计图纸、施工要求承包施工(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合格);工程造价为662000元(含税价);计划工期自2019年4月10日开工至2019年5月28日竣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书面开工指令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颁发规程标准,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30日内,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土建完成后30日内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40%向乙方支付工程余款;等等。
被告分别于2019年5月9日、9月20日、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1986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合共448600元。
原告提交的《客户资产移交验收报告》显示:配电站、开关站、台变名称为10kV715广三线德骞物业专用户外开关箱,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下濠”地段(广云路狮城段),验收单位为佛山南海供电局,施工单位为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验收结论为符合资产接收条件;等等。原告提交的《客户资产移交申请表》显示: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提出申请,将其投资建设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下濠”地段(广云路狮城段)供电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给该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于2019年11月4日审核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交《客户资产移交验收报告》、《客户资产移交申请表》显示的信息,案涉承揽工程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由此可知原告已经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了工作成果,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承揽报酬。根据《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工程款,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而被告亦未举证原告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认定工程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时间即2019年5月28日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现工程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13400元(工程造价662000元-被告已付款4486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本院综合被告违约情形、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均以原告主张的年利率4.65%为上限)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原告,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超出该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修改)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3400元予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213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均以年利率4.65%为上限)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3.88元,减半收取计2386.94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技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386.9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符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