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利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经营者:李兴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住新乡市,该租赁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民,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该租赁部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解放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选。
被申请人:尹利斌,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尹广法,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被告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利斌、尹广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豫0711民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利斌、尹广法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于2019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经申请撤诉,本案已经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利斌、尹广法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