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异189号
申请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解放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世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利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蓓蓓
本院执行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郑市第五建筑公司)与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是由孙会增儿子孙朝飞、女儿孙蓓蓓注册成立。2010年10月13日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代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支付给苏州摩本通讯有限公司货款750万元。经调查,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4日,孙会增利用其是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擅自将申请人为其承建的房屋售房款50万元、550万元转入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账户,由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占有使用。2010年12月9日孙会增转入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账户150万元。2011年3月29日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转入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账户100万元。2011年10月13日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代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支付给苏州东谷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750万元。2012年9月25日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转入孙蓓蓓老公何龙50万元。2012年12月11日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转入孙蓓蓓20万元。申请人认为,孙会增利用其是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将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致使申请人建筑款项迟迟不能得以执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望依法予以追加。
本院查明,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郑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魏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020年先后做出(2016)豫1023执字386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豫1003执恢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17.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许昌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由新郑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鉴于追加被执行人会对被追加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故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只有符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予以追加的情形,方可予以追加。本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存在法定应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故异议人申请追加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三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苏州工业园区欧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建军
审 判 员 黄艳晓
审 判 员 朱纪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扬扬
书 记 员 陈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