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第五建筑公司,住新郑市解放南路94。
被执行人:***基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767844153T,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院内东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朝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执行中因查封的财产欠缺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3执恢16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世刚
审 判 员 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 周保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