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国珍与权国先、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374号
原告刘雨珍,男,汉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权国先,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南建华街11号院5号楼8单元56号。
法定代表人向联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雨珍诉被告权国先、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于2015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相应劳务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雨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雨珍承担。
审判员  王群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