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14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恺,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建华街11号院5号楼5单元56号。
法定代表人:向联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豫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川豫公司本着自愿、谅解的精神,于2017年9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川豫公司、中建七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经审查,***符合免缴诉讼费条件,一审案件受理费18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