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7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指定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衡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
被告:**,男,199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区。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衡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