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453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
被告:衡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欠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