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453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 被告:衡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欠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