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异23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纪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1205号,信用代码:9141010077367468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在本院执行***与河南纪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劳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建七局称,异议人在收到贵院下达的(2018)豫0105执100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异议人核查,郑州市卫生学校迁建项目二标段,由异议人承接施工,纪元劳务公司为主体劳务分包单位,异议人与纪元劳务公司就该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金额4204348元,异议人已付款330万元,经异议人核实,剩余劳务款均属该项目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人工资,同时,异议人收到郑州市劳务监察大队,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督办函,要求异议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将对异议人进行处罚,记录异议人不良行为。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异议人有责任先行支付工资。故请求:撤销(2018)豫0105执100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案审查中,异议人中建七局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欠〔2020〕5号】,中建七局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院查明,原告***诉被告纪元劳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3日止,被告河南纪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8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被告河南纪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9月10日起按偿还本金500万元,被告河南纪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10月1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若被告河南纪元劳务有限公司、***有任一笔到期未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截止至2018年9月3日止利息300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85872元,减半收取42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豫0105民初24996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8)豫0105执1005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豫0105执100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纪元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0元。该执行裁定于2020年8月28日送达中建七局,同日该局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签收。
另查明,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月16日对中建七局作出督办函,内容如下:你公司承建、纪元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的“郑州市卫生学校迁建项目”一标段、二标段2#、3#学生宿舍楼工程,近期,该项目木工、钢筋工、混凝土等班组到我办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着对社会、对企业负责态度,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妥善处理并书面反馈我办。逾期未解决且不能给与合理解释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记录不良行为,并申请录入拖欠黑名单。
本院认为,依照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协助义务人即异议人中建七局可以优先支付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工资,但异议人中建七局并未提交本院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款项系该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工资的相关证据。故异议人中建七局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 亚 芹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