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鑫华建安有限公司

长子县鑫华建安有限公司与长子县农业机械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28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鑫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城漳源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长子县农业机械中心,住所地长子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解锐,职务主任。
长子县鑫华建安有限公司与长子县农业机械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晋0428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子县农业机械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长子县农业机械中心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428执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