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5民初7120号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昆纬路**。
法定代表人:宋文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国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泽轩
书记员马芳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