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民初5099号
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恒福尚城)2号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2。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4。
法定代表人:文某1。
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茂名海平石化有限公司已预付)。
审判员  李达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越
书记员  张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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