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198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9)湘0104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银盆支行82×××94账户内的存款900000元,现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银盆支行82×××94账户内的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许朝阳
书记员  喻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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