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8民初2950号
原告: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兴富路31号富兴商贸城二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KFGC3M。
法定代表人:何仲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850367424。
法定代表人:文波。
原告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26502元及利息4354.75元(以265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现暂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运输沥青需要,于2019年5月30日在佛山市高明区与原告签订《沥青运输协议》。该份《沥青运输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约定:“……综合价格:420元/吨(含税及过路过桥费);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一旦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运输要求,于2019年7月19日将净重63.1吨的货物由佛山市高明区运输至长沙市望城区。然而被告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运费,累计拖欠原告运费26502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运费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沥青运输协议》、发货单、车辆登记证等证据,并在庭审时出示。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原告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原告举证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6502元(420元/吨×63.1吨),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该运费,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运费26502元及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主张利息为资金占用损失,由于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故利息应以265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对原告利息的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此进行了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6502元及利息(以265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保全申请费364元,合共6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泰格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2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1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611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611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俊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泳怡
书 记 员 区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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