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27号麓谷和馨园C区3栋711。
法定代表人:易汉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
法定代表人:文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天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520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18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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