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高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慧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安市高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959号之一
原告:江西慧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59号丰和新城5栋1单元1103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MG641Y。
法定代表人:赖力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兵,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25853。
被告:高安市高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莲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330037957。
法定代表人:严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慧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安市高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慧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375元,退回原告2375元。
审 判 长  熊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