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2民初2710号

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路金沙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邓普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湾田国际建材城石材区******。

法定代表人:郑木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就桃江县总部基地项目外墙所需石材供货达成协议,且就石材的用料、规模、尺寸、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供货石材包到工地,且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70%,合同签订当日,付定金20000元。2020年1月9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后被告一直不予发货,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被告仍然不发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案外人汪伟伪造被告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公章冒充被告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账户支付20000元定金后,汪伟从被告长沙市华夏石材有限公司运走20000元货物占为己有而未将货物给付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案外人汪伟涉嫌诈骗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作出明确调查结论后,原告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湖南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英

书记员刘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