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4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古井巷1号。
法定代表人:李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大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六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岳阳大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岳阳大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省六工程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省六工程公司认可岳阳大地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仅是确认岳阳大地公司在现场施工,并非对案涉合同的追认。谢帆非我公司员工,亦未经我公司授权,其与岳阳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对省六工程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岳阳大地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省六工程公司另行组织他人施工,相关费用应予以扣除。3.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却认定省六工程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就已经对工程验收明显错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6年2月5日。原审法院以2014年12月12日起算逾期利息无任何依据,且质量保修金即剩余5%的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应为2021年2月5日,现尚未届满。4.岳阳大地公司要求省六工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省六工程公司无付款依据且付款时间尚未届满,故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亦未签署任何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岳阳大地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无依据且不客观。岳阳大地公司主张按2分月息计算利率明显过高,其损失至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岳阳大地公司辩称,省六工程公司虽未在案涉《防水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根据2014年12月5日工程项目部向岳阳大地防水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案件事实均可知,省六工程公司对外签订的保温工程、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均是以谢帆名义对外签订,而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均是省六工程公司。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省六工程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2013年8月15日双方就防水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书上虽没有省六工程公司的签字盖章,但签字的阳鹏、谢帆等人均属省六工程公司员工,在一审庭审中省六工程公司并未否认,且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0267号以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此事实。案涉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2016年4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为防水工程单个项目的竣工验收,而非房屋的整体竣工验收。案涉防水工程在2013年8月15日双方结算时已经竣工验收,故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已到期,岳阳大地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工程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省六工程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阳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省六工程公司支付其欠岳阳大地公司的255029元工程款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按2分月息利率从2013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省六工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5日,岳阳大地公司(乙方)与湖南省六建农信家园住宅小区二标段项目部(甲方)签订了一份《湖南省六建农信家园住宅小区二标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岳阳大地公司对省六工程公司建设的农信家园住宅小区二标段地下室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单价及结算方式和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约定: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完工量95%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星期内支付余款5%。防水工程完工并经省六工程公司验收合格后,2013年8月16日,岳阳大地公司、省六工程公司对农信家园地下室防水分包项目出具结算书进行结算,岳阳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帮和省六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阳鹏、黄胜能、谢帆共同确认工程总价为837729.02元。岳阳大地公司、省六工程公司均认可,省六工程公司已向岳阳大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82700元,剩余工程款255029.02元一直未支付。岳阳大地公司当庭表示,对案涉工程欠款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其自愿主张从2014年12月12日起开始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以下:(一)省六工程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问题及案涉工程欠款的金额。本案中《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为岳阳大地公司和谢帆,省六工程公司辩称公司没有盖章且并未授权谢帆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省六工程公司庭审中认可该防水工程确实是岳阳大地公司在施工,岳阳大地公司为防水工程施工主体,且省六工程公司从2013年1月就开始陆续向岳阳大地公司支付防水工程实施的工程款,省六工程公司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但省六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对岳阳大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表示了接受,岳阳大地公司与省六工程公司上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省六工程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关于案涉工程欠款的金额,因岳阳大地公司、省六工程公司双方对案涉工程已进行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款为837729.02元,且双方均认可省六工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82700元,故案涉工程的剩余工程款为255029.02元。岳阳大地公司主张255029元有事实依据。(二)关于省六工程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的维修费是否应当扣除。关于省六工程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款的维修费用,省六工程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进行证明,共计花费171264.20元。岳阳大地公司辩称省六工程公司垫付的维修费均非用于地下室防水工程的维修,岳阳大地公司均不予认可。省六工程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维修费用于维修岳阳大地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省六工程公司主张扣除涉案工程的部分维修费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三)省六工程公司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岳阳大地公司、省六工程公司双方对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在《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为“甲方不按约定付款项时,因甲方单方原因造成付款延期,延期一个月以上应按超过部分时间及3分的月息利息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岳阳大地公司主张按照月息2分利率计算,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省六工程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时就已经对工程验收结算,并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岳阳大地公司在庭审中自愿将2014年12月12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之日,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故对于省六工程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55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3元,由省六工程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省六工程公司虽未在《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地下室防水分包项目结算书》签字盖章,但结合省六工程公司认可案涉防水工程确实是岳阳大地公司在施工,且省六工程公司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分4次向岳阳大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827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岳阳大地公司有理由相信谢帆、阳鹏、黄胜能等人在《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地下室防水分包项目结算书》签字的行为代表省六工程公司,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省六工程公司承担,故原审认定省六工程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并以《地下室防水分包项目结算书》确认的工程总价作为依据计算省六工程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正确。省六工程公司主张还应扣除部分维修费用,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双方于2013年8月16日对案涉防水工程款进行结算,可以视为双方在结算时认可防水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五年。故该防水工程的保修期应当自双方结算之日2013年8月16日起计算五年,而不是自房屋整体竣工验收之日2016年2月5日开始计算保修期,故岳阳大地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起诉请求省六工程公司支付包括质量保修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应予支持。案涉《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延期付款利息利率为月息3分过高,岳阳大地公司主张按照月息2分利率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主张的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原审法院认定省六工程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省六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何 芳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姚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