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10号
申请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古井巷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工业园景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周九龙。
关于申请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健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