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11民初119号
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古井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530324322。
法定代表人李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工业园景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86271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84754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8.16元,减半收取2634.08元,由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