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古井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255303243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路与**垅路交汇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8N78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MA5DK3KK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74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主体多,争议大,金科公司作为承兑,**、质证等情况对本案有重大影响,本案即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金科公司注册登记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票据纠纷,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且已立案的情形下,金科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王 婷 审 判 员  严 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