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809号之二
申请人:长**之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5803225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5CHT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170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岳阳市溙安升降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与***路交汇处**华城A3栋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4UXK0G。
法定代表人:沈安。
被申请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与***路交汇处**华城A3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530324322。
法定代表人:**。
长**之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溙安升降架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湘0121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0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溙安升降架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