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长某某之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长某某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809号之二 申请人:长**之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5803225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5CHT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170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岳阳市溙安升降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与***路交汇处**华城A3栋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4UXK0G。 法定代表人:沈安。 被申请人: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与***路交汇处**华城A3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530324322。 法定代表人:**。 长**之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溙安升降架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湘0121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0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溙安升降架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