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民初9658号
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古井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四楼。
经营者**,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大地防水公司)诉被告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文泰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文泰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大地防水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泰经营部支付原告工程款92508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后变更为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负责岳阳市***寓项目的车库顶等公共部分的防水工程。原告依约完成该项目,实际施工面积为7800平方米。根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049880元(7800平方米×134.6元/平方米)工程款。截止目前,案外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124800元工程款,剩余925080元拖欠至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负责人。
被告文泰经营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湖南泰和集团“***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寓***项目1-10栋发包给乙方施工。
2016年9月5日,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工作联系函》,内容为:为了便于工作协调、统一管理与结算,我公司承建的岳阳市***寓项目的车库顶等公共部分的防水工程拟指定由我公司下属的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承包施工(包工包料),具体施工内容遵照设计文件要求,结算与付款方式参照泰和集团与我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的***寓项目总承包主合同执行。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岳阳大地防水公司(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岳阳市***寓项目的车库顶板防水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乙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该项目。双方共同协商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干单价为104元/平方米,实际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每施工4000平方米付防水进度款的80%,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到97%,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5年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5%,一次性付清(无息)。甲方付款给乙方以支票或汇款的方式支付。该《合同》还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甲方不按约定支付款项,如延期3天以上,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损失由甲方负责且甲方按照日息3分支付给乙方利息。
2018年1月8日,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市经开区管委会出具《关于确保***寓棚改***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专款专用的承诺》,该《***》中载明该项目已经竣工但因外部原因未能竣工验收并确保在3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征收安置办发出《关于***反映“***寓”项目拖欠民工工资投诉问题督办函》。2018年2月12日的《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场会议纪要》内容显示:“按管委会领导关于支付民工工资的指示,由泰山公司代付“***寓”楼面做油工程的民工工资,今后由泰山公司向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追讨。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事项,泰山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下午召集在“**公寓”做油民工现场清点民工工资,在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未能履行支付民工工资的前提下,由泰山公司按市场价格16元/平方米做油面积7800平方米合计12.48万元,足额发放在“***寓”做油的民工工资,其名单如下(见附表)”。该会议纪要的参加签字人员有: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办、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公司、***寓现场做油农民工代表,其中农民工代表有***、**、***、***等人。***、**两人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均证实其系原告员工,涉案工程系原告施工,施工面积为7800平方米。
另查明,原告岳阳大地防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和销售;凭资质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涂装(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施工等。2018年3月3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大地防水公司与被告文泰经营部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接岳阳市***寓项目的车库顶板防水工程项目,因原告具备防水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依约完成施工项目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价款。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已经完成的施工面积为7800平方米,其工程价款应当按照134.6元/平方米计算,并提供了《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关于支付民工工资的现场会议纪要》等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以及该《会议纪要》中部分民工的证明,虽然《关于支付民工工资的现场会议纪要》中显示的做油面积为7800平方米而《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显示车库顶板的面积为5784.16平方米,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但该进度款申请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而《关于支付民工工资的现场会议纪要》中认定的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该时间段内存在原告继续施工的可能,且《关于支付民工工资的现场会议纪要》系政府部门主持,由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以及***寓现场做油民工代表参加,该处做油民工均系原告在涉案工程中雇请的人员,该《会议纪要》中确定的做油面积7800平方米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最终的施工面积。原告虽主张其工程价款应当按照134.6元/平方米计算,但根据其与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显示包干单价为104元/平方米,并无证据表明双方对此单价进行了变更,故原告在本案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104元/平方米计算为811200元(104元/平方米×7800平方米)。虽然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双方约定的3%的质保期未届满,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为786864元(811200元×97%),扣减《会议纪要》中已经支付给做油民工的工资124800元,还应当支付原告662064元(786864元-124800元)。被告未能依约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故被告应当以6620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竣工验收次日(2018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支付原告岳阳市大地防水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6206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74元,由被告岳阳楼区文泰防水保温材料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易 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