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2民终1154号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韶关市政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二十五局上诉请求:1.改判由韶关市政中心向华西公司支付全部初步设计、勘察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西公司、韶关市政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中铁二十五局收到了韶关市政中心初步设计、勘察费117万元,并据此判决中铁二十五局向华西公司支付初步设计、勘察费77万元是错误的。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签订。其后,该合同主要义务由华西公司在2010年6月、8月通过向韶关市政中心交付设计图纸来实际履行。可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与中铁二十五局无关。中铁二十五局不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华西公司无权要求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初步设计费、勘察费。2.根据涉案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工作协调费(投标文件中表述为施工配合费)为350万元,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中的175万元施工配合费实际按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金额之50%计算。一审法院以施工配合费未达300万元的标准为由,未予采纳中铁二十五局关于300万元是施工配合费的意见是错误的。3.中铁二十五局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19.5条“按期办理完铁路设计及施工报建的施工手续后,可全额申请工作协调费(即施工配合费)”的约定向韶关市政中心申请施工配合费350万元,并为了配合韶关市政中心的财务请款手续,应要求在空白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中盖章,请款金额以韶关市政中心批付金额为准。由于《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内容均是韶关市政中心单方填写的,中铁二十五局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不予认可。中铁二十五局最终核准拨付的300万元均为施工配合费,中铁二十五局从未收到过韶关市政中心初步设计、勘察费117万元。
二、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华西公司于2012年8月8日收到中铁二十五局为韶关市政中心垫付的40万元初步设计费,即华西公司此时已经清楚知悉其未收到全额的初步设计、勘察费,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8月9日起计算。华西公司于2020年3月、8月发函主张债务前,诉讼时效已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华西公司辩称,一、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由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签订,但是韶关市政中心随后与中铁二十五局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且该合同与招标文件均约定初步设计费是由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给中铁二十五局,再由中铁二十五局支付给华西公司。2012年8月8日,中铁二十五局在收到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的40万元初步设计费后也转付给了华西公司,因此相关的招标文件、合同以及中铁二十五局的事实履行行为已经表明在三方之间形成了约束,如果中铁二十五局收到相应款项也应向华西公司支付。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列明了设计费、勘察费等内容并加盖有中铁二十五局的公章。韶关市政中心亦依其申请支付相关费用,故中铁二十五局就《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提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是不成立的。三、华西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自2012年8月8日中铁二十五局支付40万元款项以来,华西公司均有向中铁二十五局、韶关市政中心发函催收剩余款项,韶关市政中心的回函已经确认欠付华西公司的剩余款项,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韶关市政中心辩称,一、韶关市政中心只认可华西公司应得勘察、设计费的总额仅为117万元。该金额是韶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将无法获得批准。二、上述117万元已经支付给了中铁二十五局。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华西公司不断向韶关市政中心催收款项,韶关市政中心承诺为其协调,但并不能认为韶关市政中心认可华西公司主张的款项金额。
对于设计院就25万元劳务费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签约主体为设计院与华西公司,且设计院认可其已接收华西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故一审法院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设计院向华西公司支付25万元劳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因未获得批准而取消,导致《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劳务费支付条件不具备成就的可能。在华西公司确已向设计院交付了设计成果的情况下,设计院以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劳务费,明显对华西公司不公,本院对设计院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华西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问题。中铁二十五局上诉认为华西公司应于2012年8月8日收到中铁二十五所付40万元初步设计费时已知悉其未收到全额的初步设计、勘察费,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8月9日起计算,至华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法定诉讼时效已过。本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中铁二十五局向华西公司支付40万元时,涉案工程项目已因未获得批准而取消。换言之,本案没有证据反映中铁二十五局向华西公司支付40万元时,华西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铁二十五局已收到韶关市政中心所支付117万元初步设计费而拒绝向华西公司支付,从本案诉讼情况看,涉案各方当事人对中铁二十五局所收取的300万元是否包括117万元仍存在争议。故中铁二十五局上诉称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8月9日起计算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铁二十五局、设计院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26日,韶关市政中心(当时为“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出具《委托书》给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内容为“为完善韶大组团周边路网、改善组团与主城区及曲江组团之间的交通有状况,我市拟修建‘韶赣高速配套项目乐村坪支线工程’,该项目连接韶赣高速乐村坪连接线及S248,路线全长约1.4公里,跨京广线桥梁一座,道路等级为Ⅱ级城市主干道。现委托贵公司承担该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请尽快组织力量完善设计,初步设计报铁路主管部门审查,以便项目顺利实施。其他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确定。”
2010年6月23日,华西公司将S248线韶关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工程—乐村坪支线工程(以下简称S248线过境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修改版)第一册、第二册、第八篇设计概算交给了韶关市政中心,并由该中心的工程部部长杨志峰签收。
2010年8月6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向广东省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出《关于S248线韶关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的函》,对该局报送的设计图纸收悉,同意在京广线K2055+240处新建一座公跨铁立交桥,并对该桥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及相关规定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2010年8月13日,华西公司将S248线过境工程的初步设计(修改版)第一册共二册、第八篇设计概算第二册共二册交给了韶关市政中心,并同样由其工程部部长杨志峰进行签收。
2010年11月12日,韶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关于对韶赣高速配套项目乐村坪支线工作初勘、初步设计合同的审核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内容为:韶关市政中心、华西公司:贵单位送审的韶赣高速配套项目乐村坪支线工程初勘、初步设计合同,经本中心初步审核,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1.合同文件中第三条的费用计取办法及付款方式中,第3.1.2中“费用计取办法: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为188.6469万元”,建议修改为“费用计取办法: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及韶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并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商定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为260.01万元(详见附件表),由于初步设计占45%,所以该项目初勘、初步设计费为117万元(壹佰壹拾柒万元整),即为合同价”;2.原合同文件中的费用计取办法及付款方式,第3.2条付款方式:3.2.1合同签定后,甲方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5%计9.4323万元给乙方”,建议修改为“付款方式:3.2.1合同正式签定后,甲方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计46.8万元给乙方;3.2.3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后,甲方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5%计29.25万元给乙方;3.2.4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7日内付合同价的5%计5.85万元给乙方。”
2010年11月28日,中铁二十五局与设计院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两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涉案S248线过境段工程的投标,约定:中铁二十五局为联合体投标主体,设计院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由投标主体负责与招标单位联系;资格审查、投标工作由联合体投标主体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各自按协议规定负责施工和设计部分的工作,投标主体中铁二十五局负责全部工程的施工,联合体成员即设计院承担受益人方案设计;资格审查、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2010年12月15日,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华西公司(乙方)与韶关市政中心(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S248线过境工程的勘察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费98.28万元、勘察费41.6万元;付款方式:初步设计费用在《S248线韶关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工程—乐村坪支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式签定后,甲方7日内支付初步设计合同价的30%计29.484万元给乙方;初步设计文件交付获批后,甲方7日内支付初步设计合同价的70%计68.796万元给乙方;勘察费付款方式:《S248线韶关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工程—乐村坪支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式签定后,甲方7日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30%计12.48万元给乙方;乙方提交勘察报告后,甲方7日内支付勘察费用合同价的50%计20.8万元给乙方;乙方完成铁路限界内的勘察并出具报告后,甲方7日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20%计8.32万元给乙方;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日期)拨付费用,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费用的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中,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未对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的日期进行约定,“提交日期”标注为“待定”。
2011年1月20日,韶关市政中心与中铁二十五局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的S248线过境工程发包给中铁二十五局施工,工程地点在韶关市,工程的内容为S248线韶关市区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工程—乐村坪支线工程(K0+100~K1+391.554)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规模:全长1.4公里,路基宽15米、路面14米,桥宽27米;结构形式:市政道路、桥梁(跨铁路桥梁),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承包的范围:总价合同。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纸及中标价,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竣工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在包干形式承包施工;合同工期:设计工期50个日历天(以初步设计资料交接之日算起),施工工期15个月;合同总价为5210.88万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2项约定施工设施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提供的时间按本工程招标文件执行,提供的数量为8套;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不超过“工作协调费”50%,按期办理完铁路设计及施工报建的相关手续后,可全额申请支付余下的部分费用。设计费在完成施工图后一个月内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施工图设计费支付30%,初步设计及其审查费全额支付,施工图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再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20%;合同还对其他的事项分别进行了约定。
2011年2月20日,设计院(甲方)与华西公司(乙方)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韶关市乐村坪支线桥梁专业(含跨京广铁路设施)施工图设计,乙方派出合格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劳务工作;委托内容:1.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2.设计内容:桥梁专业即两桥头搭板之间的桥梁主体结构(含上下部及附属)设计;涉铁迁改、接触网、电信、通信、电力等专业的调查与设计;本委托内容的预算编制;劳务费为25万元;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的方式与甲方受委托本项目的方式相同,且在甲方收到相应合同款的前提下支付。乙方完成施工图并通过甲方审查修改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20%,计5万元;乙方提交审查修改后施工图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60%,计15万元;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计5万元。一审庭审中,设计院确认上述施工设计图已由华西公司交付给设计院,但未明确交付时间。
2011年3月5日,中铁二十五局作为申请单位,向韶关市政中心提交《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以涉案的S248线过境工程为项目名称,向韶关市政中心申请拨款300万元,其中包含:1.初步设计费117万元;2.初步设计审查费11.7万元;3.铁路部门施工配合费175万元;4.施工图水包干费20万元;5.施工图电包干费328.7万元。上述申请经建设单位韶关市政中心、主管部门韶关市综合管理局及韶关市财政局同意,最终核拨30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5日由韶关市政中心支付至中铁二十五局的账户。中铁二十五局收到上款后,支付了40万元设计费给华西公司。此后,由于工程涉及要征用基本农田,涉案的工程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项目被取消,中铁二十五局亦未对该项目进行施工。
2020年3月6日,华西公司向韶关市政中心发出《关于申请S248线过境段工程项目设计费的函》,内容为:2009年11月26日,……我司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任务后,本项目施工图阶段采用EPC模式公开招标,贵单位采用我公司设计成果进行招标,最终由中铁二十五局及设计院联合体中标。……。由于贵单位无法单独支付我司前期初步设计勘察费用,只能先把初步设计和勘察费用汇入中标牵头方中铁二十五局,再由中铁二十五局支付给我司。2011年3月贵单位把前期初步设计费用和勘察费用支付给中铁二十五局……经贵方协助我司与中铁二十五局多次沟通协商后,于2012年8月,中铁二十五局支付了我司40万元,现还剩余98.88万元未支付。后期经我司多次同贵单位及中铁二十五局申请及沟通协商,到现在仍未支付我司剩余尾款。鉴于以上情况,现特向贵单位申请支付我司剩余尾款或协调中铁二十五局支付我司尾款共计99.88万元,并协助我司与设计院协商支付25万元设计劳务费。
2020年3月16日,韶关市政中心回函华西公司,认可华西公司已按双方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并称华西公司在完成初步设计阶段任务后,该项目施工图采用EPC模式公开进行招标,由中铁二十五局中标。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费及勘察费其单位已于2011年4月支付给中铁二十五局,华西公司也于2012年8月8日收取了中铁二十五局部分设计费40万元。剩余款项99.88万元华西公司应继续向中铁二十五局要求支付,韶关市政中心可以协助华西公司向中铁二十五协调此事。
2020年8月5日,华西公司又向中铁二十五局发出《关于申请S248线韶关市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钢铁厂公路改线工程―乐村坪支线工程项目设计费用的函》,内容为:根据我司与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现更名为“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我司完成“韶赣调整配套项目乐村坪支线工程”项目勘察及初步设计任务。我司在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任务并取得广师函后,本项目施工图阶段采用EPC模式公开招标,最终由贵公司和设计院联合中标。考虑到我司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对项目及工作情况比较了解,经建设单位协调由设计院委托我司继续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且我司于2011年2月20日同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于当年完成设计成果并交付设计院。由于建设单位表示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无法单独支付我司前期初步设计和勘察费用,经建设单位、贵司、我司协商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先把初步设计和勘察费用汇入贵公司,再由贵公司支付给我司。2011年3月建设单位把前期初步设计和勘察费用支付给贵公司后电话告知我司经办人(详见附件四),于2012年8月8日,贵公司支付了我司40万元(详见附件五),现还剩余99.88万元至今未付。后期我司多次同建设单位及贵公司沟通协商支付拖欠的上述剩余尾款,但到目前为止建设单位及贵公司仍未支付我司上述剩余尾款。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建设单位2020年3月16日关于本项目设计费的回函(详见附件六),现特向贵公司申请支付我司上述剩余尾款共计99.88万元,并协助我司与设计院协商支付25万元设计劳务费。
此后,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及设计院一直未向华西公司支付涉案的费用,华西公司乃于2020年9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另查明,因涉案的工程项目因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项目被取消,中铁二十五局亦未对该项目进行施工。中铁二十五局于2019年7月向韶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返还履约保证金26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为1303116.39元);2.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韶关市政中心负担。2019年9月,韶关市政中心亦向韶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20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于2017年8月4日解除;2.裁决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乐村坪支线工程已经实施的工作进行清算,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中铁二十五局依法提出仲裁反请求:1.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合同约定的欠付施工设计费583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为2020413.62元);2.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合同约定的欠付铁路施工协调费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为252447.22元);3.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实际已发生的管理成本341.64万元;4.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补偿费用364.76万元;5.裁决韶关市政中心向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6.本案仲裁费及鉴定费用由韶关市政中心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铁二十五局于2020年1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以上述仲裁案件所涉的工程费用包括本案的设计费用、上述仲裁案件确认的《施工图》的完成时间将决定涉案设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上述仲裁案件确认的设计成果验收情况、最终设计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情况将作为本案的计算依据和判决依据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华西公司并不是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所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述合同的履行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0)粤0205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铁二十五局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根据华西公司所提交的其与韶关市政中心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与设计院所签订的《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两合同涉及涉案工程的设计和勘察两部分,因此,本案不仅只涉及建设工程设计,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关于华西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华西公司于2020年3月、8月还分别向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发函主张涉案的债务,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关于涉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及由该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涉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的初步设计、勘察图纸,华西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前的2010年6月23日及8月13日即已交付给委托方韶关市政中心,而上述合同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是签订于2010年12月15日,该合同实际上是涉案的初步设计、勘察图交付之后再补签的。合同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已经施行。涉案工程是公路支线工程,是涉及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0年施行)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但是,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即将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勘察发包给华西公司,并签订上述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标或才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为无效。
(二)基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产生的初步设计费、勘察费的认定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鉴于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本案中,华西公司已按韶关市政中心的要求,完成了涉案S248线韶关市过境段黄金村大桥至韶关坪支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勘察工作,并分别于2010年6月23日、8月13日将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图交付给了韶关市政中心,且在随后的涉案工程的招投标过程,韶关市政中心亦使用了上述初步设计、勘察的成果,因此,应视为华西公司的初步设计、勘察的质量符合委托方韶关市政中心的要求,故即使涉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韶关市政中心仍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华西公司支付该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勘察费。
(三)关于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勘察费用应按何标准支付的问题。韶关市政中心主张上述费用应按韶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建议》中建议的涉案初勘、初步设计费117万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华西公司不予认可。对此,首先,韶关市政中心未提交证据可证明上述《建议》已送达给华西公司,并经过华西公司的同意;其次,上述《建议》在2010年11月12日作出,而涉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于2010年12月15日,也就是前者作出在先,合同签订在后,在韶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出上述建议后,韶关市政中心仍按勘察费41.6万元、初步设计费98.28万元的价款与华西公司签订合同,可见在合同签订时,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并没有采纳该中心的建议价;且在该合同中双方亦未约定涉案初步设计费、初勘费的结算最终以韶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核定的价款为准;第三,在2020年3月16日韶关市政中心给华西公司的回函中,其亦确认了“剩余款项为99.88万元贵司应继续向中铁二十五局要求支付”,可见韶关市政中心在此过程中是认可华西公司尚有99.88万元未收取的。因此,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费、初勘费应以华西公司与韶关市政中心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结算的依据。该款已通过中铁二十五局支付了40万元给华西公司,华西公司尚有99.88万元未收取。
(四)上述99.88万元应由谁支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99.88万元应由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其中的77万元,剩余的22.88万元应由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理由如下:
根据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设计费在完成施工图后一个月内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施工图设计费支付30%,初步设计及其审查费全额支付,施工图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再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20%”的约定,涉案的初步设计费、初勘费是由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给中铁二十五局后,再由中铁二十五局支付给华西公司。从华西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及2011年4月15日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显示的内容来看,中铁二十五局已于2011年3月向韶关市政中心申领初步设计费117万元、铁路部门施工配合费175万元等共328.7万元。最终,经韶关市政中心的主管部门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韶关市财政局审批,核发了300万元。由于在本案诉讼中,中铁二十五局并未对最终核发项目数额的分配提出异议或抗辩,且涉案工程并未实际施工,故以上事实说明,涉案的初步设计费、初勘费117万元,已经由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给了中铁二十五局。中铁二十五局在收到上述费用后,亦支付了40万元给华西公司,剩余77万元一直未支付给华西公司。鉴于中铁二十五局有收取韶关市政中心初步设计费117万元的事实,因此,无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中铁二十五局不是涉案初步设计及初勘方,其无理由获得该部分款项,其理应将剩余77万元的初步设计、初勘费支付给华西公司。华西公司要求中铁二十五局支付涉案的初步设计、初勘费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应以77万元为限。中铁二十五局主张上述300万元是施工配合费,但从《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显示的内容来看,铁路部门的施工配合费仅为175万元,远远达不到300万元的标准,因此,中铁二十五局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扣减上述77万元后,剩余还有22.88万元韶关市政中心并未提供证据已支付给了中铁二十五局及华西公司,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给华西公司。
其次,关于设计院与华西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中所约定的25万元劳务费如何支付的问题。上述合同是华西公司与设计院自愿签订,且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设计院在收到相应合同款的前提下支付华西公司上述劳务费,其中华西公司完成施工图并通过设计院审查后一个月内,设计院支付5万元;华西公司提交审查修改后一个月内,支付15万元,剩余5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鉴于涉案工程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项目被取消,设计院收到涉案工程相应合同款的条件已不可能成就,在华西公司已完成相应施工设计图已交付给设计院的情况下,设计院有向华西公司支付上述劳务费的义务。设计院主张该款项所涉及的《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是其代表联合体所签订,故应由中铁二十五局或韶关市政中心承担;华西公司于本案诉讼中亦要求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支付上述劳务费。对此,由于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并不是《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华西公司要求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承担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费用应由设计院负担。设计院在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可据其与中铁二十五局的约定,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关于华西公司要求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涉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华西公司要求韶关市政中心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华西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华西公司要求中铁二十五局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的违约责任,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均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华西公司要求韶关市政中心、中铁二十五局承担违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至于设计院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工程项目被取消的情况无法成就,并非设计院的过错所造成,就合同的履行而言,设计院并不存在违约,因此,华西公司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粤0205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一、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初步设计、勘察费77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应支付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初步设计、勘察费22.88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务费25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324元,由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4638元,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82元,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担2705元,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99元。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可迳行支付给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清退。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仅针对中铁二十五局、设计院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中铁二十五局、设计院分别为初步设计、勘察费及劳务费支付主体是否得当;二、华西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中铁二十五局、设计院分别为初步设计、勘察费及劳务费支付主体是否得当问题。中铁二十五局上诉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主体为韶关市政中心与华西公司,相应合同义务由华西公司向韶关市政中心履行,中铁二十五局不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华西公司无权要求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初步设计费、勘察费。本院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不仅明确约定中铁二十五局须“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纸及中标价,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竣工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在包干形式承包施工”,而且在合同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方式部分均明确约定了关于设计工期、设计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可见中铁二十五局对涉案工程项目依约负有包括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在内的合同义务。但从实际履行的情况看,中铁二十五局以及与中铁二十五局一并作为投标联合体的设计院均未向韶关市政中心交付初步设计、勘察成果。据此,中铁二十五局取得初步设计、勘察费缺乏事实依据。但中铁二十五局向韶关市政中心申请付款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却包括初步设计费117万元的项目。结合上述事实,并因设计院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签订后即与华西公司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其后还接收了华西公司交付的施工设计图,且中铁二十五局在收到韶关市政中心基于《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支付的包括初步设计费在内的300万元款项后有向华西公司支付了40万元,本院认为,华西公司辩称因韶关市政中心认同华西公司前期勘察、初步设计并从中协调由设计院与华西公司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协议书》,并通过中铁二十五局向华西公司转付初步设计、勘察费的意见具有较高可信度,故在中铁二十五局已收到韶关市政中心支付的117万元初步设计费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中铁二十五局向华西公司支付77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中铁二十五局上诉称《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所列项目及金额并非其填写,其不予认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且韶关市政中心拨付的300万元是施工配合费的意见。本院认为,因《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系由中铁二十五局作为申请单位并加盖公章出具,故应视为中铁二十五局对该《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是认可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明确列明申请拨款用途包括初步设计费117万元、施工配合费175万等,现中铁二十五局以韶关市政中心拨付的300万元全部为施工配合费为由对华西公司要求其支付初步设计、勘察费的主张进行抗辩,明显违背中铁二十五局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原有意思表示,本院对中铁二十五局该上诉意见不予认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0元,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由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神玉嫦
审 判 员 赖洁华
法官助理 张美园
书 记 员 李馨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