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408号
原告: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街道庄科村。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程,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重,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友富,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东营磐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汝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