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李周怀与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384号

原告:李周怀,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友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昊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二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铭基。

被告: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周怀诉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周怀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周怀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周怀撤诉。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