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384号
原告:李周怀,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友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昊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二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铭基。
被告: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周怀诉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周怀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周怀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铁建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周怀撤诉。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