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614号
原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友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焱,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昊锋,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刘泱,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文硕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