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室如皋市。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室如皋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X9KRUX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室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济川西路399号二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238X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