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16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垣品。
被执行人:深圳市培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培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7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4488.7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项人民币24755.78元打款至本院指定账户,支付本案执行费267元后,余款24488.78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7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人身限制、信用惩戒等措施。申请执行费2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7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尚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