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培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互诉原告)、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7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培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松白路培源园艺101(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张佩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权,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培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一、三、四条;2、判令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培源公司支付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10月15日周六日加班工资15671元、年休假工资2075元(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10月5日)、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资5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5日工资138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27元和律师费5000元;
培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无需支付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9月3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差额5089.4元、2017年9月工资差额500元、2017年10月工资137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和律师费2260元。
一审判决主文:一、培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以下款项:(一)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0436.78元;(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间工资1387元;(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27元;(四)律师费363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培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培源公司承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培源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份证据:证据1、打卡机照片,证明***的考勤采用指纹打卡机打卡,不存在代替打卡的情况;证据2、2017年10月月卡报表,证明相关考勤记录是第三方深圳市宝安区公园管理中心每月提供给培源公司作考勤核对并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而***2017年10月6日至14日未经请假,无故旷工8天,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证据1通过一张照片无法反映培源公司的主张,更无法得知与***之间的关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而证据2培源公司在仲裁中已提交,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培源公司对一审判决其向***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间工资1387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培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培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培源公司虽主张***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超出法律规定四小时的加班工资已经每月支付,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培源公司提交的考勤登记表、工资表等证据,核算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并结合其工资表上的工资基数,判决培源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0436.7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首先,培源公司一审提交的2017年10月份的考勤表、员工关键事件记录表由其单方制作,且均未经***签名确认;其次,相关证人与培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一审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相关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次,培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打卡机照片、2017年10月月卡报表等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不影响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培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培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培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27元,该处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律师费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件中获得支持程度计算培源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3638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培源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