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0800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贠长捷,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29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座33层0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006721325。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贠长捷、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