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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旁门。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河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14元,由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