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旁门。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河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14元,由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