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64号
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旁门。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河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