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28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天津渔阳国际物流园区D2-102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KLE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神女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68186582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5000211019D 负责人:**千,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5000208856G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