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28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天津渔阳国际物流园区D2-102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KLE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神女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68186582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5000211019D
负责人:**千,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5000208856G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正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