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8601民初384号
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某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天津某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4元,由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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