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82民初1324号
原告: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
法定代表人:谭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常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