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区常武北路1号1号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2093476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88770XG。
法定代表人:任立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636484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武进区人民法院先后2次向上诉人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