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3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88770XG,住所地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彬。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38万元;并承担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302元,由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负担302元。该款已由***预交,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和自觉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保险、理财、证券、债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玉祁镇文浩路51-103的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执行中,本院委托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