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明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1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储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明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明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3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扬州明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前返还原告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8333元,其余诉讼请求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放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9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同时,本院依职权在网络全国“总对总”和全省“点对点”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办案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和相关其他财产在2019年1月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本院依法拍卖,并已分配完毕。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