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曹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储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国庆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樊荣臻,该镇镇长。
上诉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上诉人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两次书面通知交纳上诉费并告知不交费的法律后果,仍未交纳上诉费;上诉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20元,减半收取29960元,由上诉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开存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爱娟